[]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21-3-1
实施时间: 2021-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4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1年3号公告)规定,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组织2018年至2021年3号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2021年3号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有结论的社会组织,申报资格时可暂不提报评估等级。
  3.可暂不提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4.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申请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均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 。
  二、工作程序
  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20〕23号)规定办理。
  三、办理时间
  凡是2020年12月底前没进行网上申报,或者前期未通过确认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2020年至2022年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今后我市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每年分两批进行。
  社会组织网上申报截止时间:第一批为11月底;第二批为次年4月底。
  名单公布时间:第一批为12月份;第二批为次年5月份。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3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18]23 2018/12/25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长春市朝 吉财公告[2023] 2023/1/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中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出 鄂国税函[2002] 2002/12/2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国税发[2005] 2005/3/10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公益 厦财税[2020]1号 2020/2/18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崇州市红 川财税[2020]10 2020/4/2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中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内国税所字[200 2000/7/1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 浙地税函[2004] 2004/2/4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3/4/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青地税发[2000] 20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