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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21-6-25
实施时间: 2021-6-25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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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21年6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所有者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二、省人大常委会围绕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起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牵头起草部门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在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内容,切实提高报告质量。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以省本级情况为重点。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五、省人民政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建立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条件具备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审计工作计划应当与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相衔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重点反映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
  六、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专题调研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重要参考,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省人大预算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省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省人大预算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省委有关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推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九)国有资产监督发现问题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等情况;
  (十一)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十二)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八、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束后六个月内,将整改与问责情况连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省人大预算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省人大预算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与省监察委员会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方面应当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量价核算体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高效利用。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省人大预算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全省、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按照《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数据信息提供规范》的四川省地方标准,统一国有资产数据信息口径和报送要求,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完善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注重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省人大预算委员会通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预算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指导。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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