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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社[2019]11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9-25
实施时间: 2019-9-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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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问题,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医保局 民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补助范围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在厅字〔2019〕3号文件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二、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四级共同承担,中央对我区按照40%给予补助。由我区承担的60%部分,自治区、设区市按6:4比例分担,自治区、县(市)按7:3比例分担。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共同承担,自治区、设区市按6:4比例分担,自治区、县(市)按7:3比例分担。
  退役士兵个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安置地(或参保地)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分别按照100%和不低于6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缴个人缴费的具体补助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或参保地)同级财政承担。
  三、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和结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补助方式。2019年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预拨补助资金,2022年结算剩余补助资金。鼓励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对提前完成工作任务的,中央财政将及时结算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中央结算资金下达情况及时结算并拨付补助资金。
  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完成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1)、《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2)和《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3)。2022年2月20日前,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上报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及附件1—3。2022年4月1日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向退役军人部上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及附件1。结算申请报告应包括:本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人数、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申请结算的补助资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对各设区市的结算申请报告及其附表进行审核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结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中央结算资金下达和对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结算建议的审核情况及时结算并拨付补助资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补助方式。从2019年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对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建议数审核及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预拨补助资金。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医疗保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4)和《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5)。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医疗保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于次年2月20日前向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上报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及附件4—5。结算申请报告应包括: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人数、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申请结算的补助资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对各设区市的结算申请报告及其附表进行审核后,于3月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结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对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结算建议的审核情况结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拨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和本级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补助,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作,对补缴所需资金不得挂账处理,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
  对厅字〔2019〕3号文件出台前,已经开展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作的地区,符合政策规定的自治区财政按照本通知规定安排和结算补助资金。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作完成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五、政府补助资金的申请办理程序
  无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或参保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核实的军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核实的断缴月数和应补缴金额,按政策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向同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参照无安置单位执行。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部分,由安置地(或参保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中,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并已先行垫付上述人员个人缴费中的政府适当补助部分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补助资金申请和缴费凭证向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含已垫付的政府适当补助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含政府适当补助部分)后,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费用。具体补助办法和补助流程由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
  六、监督检查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将对各地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虚报退役士兵补缴人数和补助金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最迟于2021年底前完成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人员摸排、身份审核确认、补助资金审核申请等工作,并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历史参保记录核查、费用补缴和征收、参保权益确认等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身份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所需补助资金,切实做好资金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附件:1.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2.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3.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
  4.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5.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5.xls    
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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