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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21]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5-21
实施时间: 2021-5-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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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局(土地闲置费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城镇垃圾处理费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为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在划转范围内,因此不划转。
  (二)划转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执收单位变更为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管工作。
  (三)土地闲置费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原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管理、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管理、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应缴费额的确认。
  (四)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缴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人民银行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账务核算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确保相关账务数字准确一致。
  三、业务交接
  各级税务、财政、发改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全面了解土地闲置费等项目近两年缴费人数量和收入规模,财政、发改、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业务交接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分批完成数据交接工作,并建立交接工作台账,提升交接数据及资料质量,确保交接工作平稳有序,资料交接全面准确。
  (一)交接资料。
  土地闲置费相关政策文件及清单,2019—2020年征收明细数据,历史欠费明细数据。
  (二)交接时间。
  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整理汇总交接资料和历史数据。2021年6月25日完成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征收明细数据和历史欠费明细数据的交接工作;2021年7月20日前完成2021年1—6月份征收明细数据交接工作。
  四、信息传递和反馈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同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尚未完成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审核的应缴费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征收入库后,将征收信息上传至广西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相关部门根据需求自行下载使用。
  五、征缴管理
  (一)申报征收。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定土地闲置费应缴费金额后,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将有关应缴费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告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足额缴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税务部门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作为征收依据,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税务部门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将征缴信息反馈给自然资源部门。
  (二)催报催缴。
  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上缴期限做好土地闲置费的催报催缴工作。缴费人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尚未缴款的,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并将未在规定期限缴费的缴费人名单传递给自然资源部门。
  (三)缴款凭证。
  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缴库管理
  (一)土地闲置费列入“103043205土地闲置费”科目,按照地方100%就地划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进土地闲置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库方式缴入国库,确保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三)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一)因政策调整、变动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经自然资源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税务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因中央出台降费政策而需要大批量退库的,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退库。
  (二)因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错误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经自然资源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税务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三)因缴费人误缴多缴、税务部门误收等技术性差错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具体参照税款退库流程办理。?
  (四)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以前年度土地闲置费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经自然资源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人民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税务、财政、发改、自然资源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加强统筹,密切协作。
  各级相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统筹,合理安排,协同推进费源摸底、资料交接工作,同步开展宣传解释、培训辅导和组织征收工作,确保划转工作衔接到位。
  (四)提升服务,便民高效。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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