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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21]2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7-23
实施时间: 2021-7-23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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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一) 实行告知承诺。全国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办事流程,制作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 直接取消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创新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
  (一) 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二) 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三)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四) 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 加强年度备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支持行业协会切实提高自律管理水平。
  三、加强工作保障
  (一) 建立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主动做好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
  (二) 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6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三) 抓好改革工作落实。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跟踪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调整完善政策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和群众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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