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21-7-15
实施时间: 2021-10-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 甬国税发[2005] 2005/8/25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冀财税[2000]25 2000/9/28
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2017/1/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行业在“ 晋财法[2003]24 2003/6/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0]10 200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 桂国税发[2002] 2002/8/6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住 2021/11/12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 甘地税一[2001] 2001/4/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 皖政办[2016]63 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