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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法税[2019]1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10
实施时间: 2019-4-1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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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2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俣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财税〔2019〕22号文件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作出的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相关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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