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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关于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31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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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以下简称“税务备案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进行税务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备案方式
  境内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完整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备案人凭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及查验密码在银行办理付汇业务。银行根据备案人提供的备案表编号及查验密码进行税务备案信息的查询、核对和验证,审核其他付汇资料无误后为备案人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受理渠道,境内机构和个人仍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三、实施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税务备案电子化。
  四、温馨提示
  (一) 付汇银行网点不在新疆范围内的,备案人网上录入备案信息时可手工录入银行营业网点名称,外省银行可通过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实现备案信息查验。
  (二) 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备案表未通过查验被银行退回的,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现场重新备案。
  (三) 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银行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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