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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会[202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6-30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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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省2020年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再次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上公布。
  2.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需根据行政审批机关要求对相应事项作出承诺。
  3.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需要核验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优先调取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及相关文件材料。
  (二)取消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不再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公开承诺内容。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3.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4.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三、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抓好落实,及时在网上公布告知书、承诺书、办事流程等材料,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强化信用管理意识,开展事务所信用制度建设,开展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培训,加强对事务所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不少于10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10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可容缺受理,于执业证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交);
  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三、申请人承诺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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