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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管函[2020]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0-1-7
实施时间: 2020-1-7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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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做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原产地规则升级实施的工作,现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原产地进出口申报
  中国新加坡海关间已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管理,原产地进出口申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办理。
  二、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5号)第三条第(二)项在我国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在原产地证书第八栏填写原产地标准“P”或“PE”。
  三、其他
  请税管局(广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和监控分析。各税管局和直属海关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关税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佳芸,010-651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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