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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1-7-12
实施时间: 2021-7-1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36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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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我会将组织开展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行为予以规范整治,重点检查2020年度、2021年上半年(截至6月30日)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通过登录我会电子报告中心(),查询过往报备数据。整理出2020年度和2021年上半年(截至6月30日)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注册会计师名单。
  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方面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自查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组织实施,未按期报送自查报告的,将被确定为2021年专项检查对象。
  (三)自查时间
  自查工作自本发文之日开始,至2021年7月15日结束。
  (四)报送方式
  以纸质自查报告(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章;分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章)报我会专业操守部,电子版本发送至szcwkjc@szfb.sz.gov.cn。
  三、其他
  联系人:蔡锦涛 ,电话:82712551。
  特此通知。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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