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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发改规[2021]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7-1
实施时间: 2021-7-3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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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规范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外资项目确认书”)便利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政策宣介,积极引导、服务本地区有关项目单位做好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工作,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依法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便利度,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项目确认书;初审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上项目)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发布项目确认书办事指南,公开项目确认书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电话等。
  第五条 项目确认书通过省在线平台实现线上申请、办理、进度可查询。
  第二章 项目确认书办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通过省在线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
  (三)进口设备清单;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
  对已通过省在线平台办理并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外商投资项目,相关项目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核验后自动生成;对属于政府部门核发且已经归集到广东省电子证照库的申请材料,采取调用电子证照方式,项目单位免予提交。
  第七条 同一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两个及以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项目单位应针对不同适用条目分别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告知项目单位补正;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对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不明确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级机关或行业协会意见;项目情况复杂的,应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行业技术专家开展评估论证。
  第十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限额以下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征求意见和开展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按照统一格式出具项目确认书,并附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
  (二)符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规定;
  (三)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限额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进口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的方式,由项目单位通过省在线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后续进口设备清单。省发展改革委对限额以下项目后续每批进口设备清单加盖本机关印章予以确认;限额以上项目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对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的,项目单位申请确认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用于项目非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不得列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可以通过省在线平台自行打印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清单,也可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出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确认书变更
  第十五条 对于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或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项目单位通过省在线平台提出项目确认书变更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事项说明材料。
  申请变更本规定实施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单位免予提交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申请变更事项属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定应变更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先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变更。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变更文件;限额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七条 变更项目进口设备清单的,省发展改革委应收回已出具的进口设备清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确认书申请信息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或不予出具项目确认书,并将项目单位违规行为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对于下级机关违法违规核准或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影响项目确认书正常办理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尚未执行完后续批次设备进口的,项目单位凭确认意见及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本规定有关规定确认出具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此类项目如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等主要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本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出具项目确认书变更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7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办理项目确认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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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至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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