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29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3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等规定,我省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妥善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及申报征收期限等政策继续按照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确保征收平稳有序,各市、县(区)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和单位代为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代征单位基本信息。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向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代征单位,向产生城镇垃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缴费人、代征单位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或使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等渠道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21/1/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京财税[2021]99 2021/7/1
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 2021/7/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 深财资[2021]35 2021/7/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财非[2018]7号 2019/1/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2019/1/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 冀人社字[2019] 2019/2/26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21/7/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1/7/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 成税发[2021]51 2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