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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7-1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59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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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辽宁省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功能及相关网上申报功能即将停止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由辽宁省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同时网上申报迁移至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缴费人在办理以前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以前年度残保金补缴、以前年度残保金退库、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时,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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