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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21
实施时间: 2021-6-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4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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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云南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拓宽一次办结事项的相关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税发〔2021〕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等多渠道办理《清单》事项,实现《清单》事项的“最多跑一次”。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布。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9年版)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
  2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二维码(2021年版)
  3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二维码(2021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强提高办税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拓宽一次办结事项的相关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全面落实好税务总局发布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基础上,通过依法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及时更新本地“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税发〔2021〕27号)要求,要积极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需求,持续梳理整合税务审批事项,压缩优化办税流程,迭代升级“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拓展我省“最多跑一次”事项覆盖面。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公告》中《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类、出口退(免)税类、国际税收业务类、信用评价类、税务注销类、涉税(费)咨询类、涉税信息查询类、涉税专业服务类共13大类163个事项。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持续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
  目前办税服务事项共201个,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146个事项“最多跑一次”。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基础上,于2019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9年版)的公告》(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10号公告”),实现158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此次《清单》在2019年第10号公告基础上,新增“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契税申报、纳税信用修复、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5个事项,实现163个事项“最多跑一次”。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布。
  四、公告施行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办税便利,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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