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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教[2020]13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8-28
实施时间: 2020-9-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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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修订了《贵州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贵州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黔府发〔1998〕30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比例调整按照中央和省具体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市、县不准截留,并将其中的50%作为补助返还各地。具体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黔府发﹝1998﹞30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管理。
  第五条 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的指导下,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市(州)宣传部(市(州)精神文明办)管理。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重大活动经费。即用于举办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支出:省委宣传部组织或责成、批准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承办的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费和评比表彰支出;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所需支出;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活动的补助;各类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活动的支出;其他推动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支出。
  (二)培训经费。即用于省委宣传部组织或责成、批准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创作奖励经费。即由省委宣传部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四)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经费。即主要用于省委宣传部统筹推动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理论学习、理论宣传、理论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题调研、理论学术活动开展、学术著作出版、学术会议等的支出。
  (五)重大新闻宣传经费。主要用于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新闻宣传报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处置,我省新闻队伍、重点新闻网站建设等的支出。
  (六)省级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用于维修和购置的补助经费。
  (七)省委宣传部推动我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的具体支出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经省委宣传部、市(州)宣传部审核批准后作个案处理。
  (三)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五)对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八条 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一)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度预算的编报和核定。由省委宣传部提出当年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征缴入库数和当年预计征缴入库数核定年度支出预算。
  (二)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的执行。省财政厅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按计划将经费拨入省委宣传部。省委宣传部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的项目和活动,其经费由省委宣传部在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内拨付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三)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度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后,对于返还给各地50%的补助,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给市(州),具体使用由市州参照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支出范围自行进行安排。市级的管理比照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九条 预算的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超过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时,超过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予以安排;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超过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与上年结余数之和时,相应调减下一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
  第十条年终结余的处理:
  省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结余,随部门决算报省财政厅审定。市(州)宣传部及有关部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结余,随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一)省、市(州)宣传部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安排使用。
  (二)有关部门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分别缴回省、市(州)宣传部。
  第十一条 资金绩效管理。省委宣传部、市(州)宣传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跟踪监管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及绩效运行情况;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展绩效自评价。接受补助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收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绩效管理,按省委宣传部的要求配合做好绩效自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在预算部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资金使用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可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和检查:
  (一)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三)接受补助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既定的用途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省、市(州)宣传部应定期对补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配合财政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可收回已拨款项;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财政局、宣传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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