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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1-6-18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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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三)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六、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七、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doc
  2.报关单填制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8日

相关附件:
1.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doc    
2.报关单填制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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