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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6-21
实施时间: 2021-6-2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0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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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便利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解缴手续,确保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规范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起草了《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7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反馈意见。网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newxbwz/wsbs/wsbs10/WSBSwjdtrl-ckwjnr.pfv?fbbh=cbc62fb967dd4a479fe86ffe9086ecf1
  2.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①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邮编:200030)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②上海市合欢路35号(邮编:200135)上海银保监局财险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通过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车辆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车险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二、在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下同)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三、保险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均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网点。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四、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在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双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车船税税款及时足额解缴。
  五、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在上海的分公司(不设分公司的为总公司)汇总每月已出具保单中代收的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通过报税系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同时,报送有关车辆明细信息数据,报送的相关信息应与车险平台的相关信息一致。
  六、对当年购置的新车辆按规定用于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保险机构在留存纳税人提供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承诺书后,可暂不代收车船税。
  七、对本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保险机构在核对车主提供的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载有“农业户口”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可不代收车船税。
  八、除国家规定可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以及上述六、七项中规定的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外,对其他按本市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本市号牌车辆,保险机构应在核对车险平台上由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申报数据后,按规定可不代收车船税。
  九、对非本市号牌车辆,按规定可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在核对全国各地税务机关自征车船税信息库中的数据后,将车辆、车主信息及其纳税或免税等信息上传车险平台。
  十、已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当年度又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的,该保险单上所注缴纳税款所属期应与保险期间起始日期所载年度一致。
  十一、因车辆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而退保的,保险机构在按规定收回已退保保险单原件时,应当向投保人(纳税人)提供该保险单的复印件,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供投保人(纳税人,下同)留作纳税证明。对电子保险单,保险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提供已退保保险电子批单。
  十二、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在保险单填发月份的次月二十日后,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原件或已退保保险批单原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的原保险单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也可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电子保险单或已退保保险电子批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自然人纳税人可到就近的税务机关办理。
  十三、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国家规定开展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手续费管理工作。
  十四、本公告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上海监管局
  2021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
  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起草了《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起草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便利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解缴手续, 确保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规范顺利开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告。
  三、主要内容
  《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保险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展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及其手续费管理工作等问题。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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