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保监办发[2021]74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6-16
实施时间: 2021-6-16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配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实施,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不含省级分公司)负责人管理工作,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
  (五)拟在艰苦边远地区、西部地区任职。
  二、保险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以下人员的任职情况: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三)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
  三、保险公司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前述人员任职情况。报告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报告文件;
  (二)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报告表;
  (三)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附件:任职报告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

相关附件:
任职报告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17号 2019/5/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在京二级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1/5/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1/5/5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7]91 2008/1/1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04年 2004/9/2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云国税函[2001] 2001/3/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企业新设、变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2/5/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选拔中小执业机 京会协[2015]26 2015/3/17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联合重组及分支机 川税协[2011]18 2011/8/25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 保监发[2009]53 20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