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1
实施时间: 2021-6-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2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缴纳失业保险总体费率均为1%。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条件,结合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不延续实施。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现行费率正常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按项目参保的施工企业缴费费率按《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规定执行,费率为1%。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的,应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年度申报期限内到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经(代)办机构或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办理,最迟应在选择缴费时段的最后一个月内完成缴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年度申报期限以每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公布为准。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 2021/11/12
关于2007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 2007/3/27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 津人社局发[202 2021/11/10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1/7/1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 吉社保[2006]20 2006/3/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 湘政办发[2015] 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