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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5-24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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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直接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自然人直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方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可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除上述行为以外,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以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当核对二手车交易双方和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原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委托他人或企业代理出售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与其签订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或者协议;
  (五)增值税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
  (六)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销售,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级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五、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含两类情形:一是直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二是发生与二手车交易活动相关的经营活动,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拍卖等。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依法应当实施报废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二手车的征免税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直接销售二手车的处理办法
  公告对单位和个人直接销售二手车的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总体原则是: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自然人直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二手车交易中各经营主体开具发票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规定,二手车交易中各经营主体开具发票的要求有: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佣金等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二手车经销特殊情形的处理
  明确二手车交易的两种特殊情形: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时先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销售时再过户登记到买方名下,属于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六、二手车交易主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核对并留存备查的资料
  公告对二手车交易主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核对并留存备查的资料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一)至(四)款为二手车交易真实性的相关佐证材料;第(五)款为完成二手车交易后已缴纳增值税的有效凭证;第(六)款是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销售,需提供鉴定评估报告和资产处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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