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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1-6-1
实施时间: 2021-6-1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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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日

相关附件: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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