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4]9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7-26
实施时间: 2004-7-26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黑龙江、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内蒙古、吉林、云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重组方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拟对集团公司总部(含北京培训中心)、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集团公司全资资产)以及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西藏等十省(区)全资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先将上述各单位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资产整体上划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将其分别注入全资设立的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等十省(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再由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对上述12个新设公司进行整体收购。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现就上述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将所属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以及内蒙古等十省(区)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资产上划至集团公司,属于相同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不征收契税。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将土地、房屋资产由集团公司划转至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等十省(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相同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不征收契税。
  三、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等十省(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收购,属于股权转让,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晋地税农发[200 2000/1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 吉地税发[2007] 2007/1/25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2013/12/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沪府发[2023]10 2023/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 1999/6/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 皖政办[2011]14 2011/3/1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 2006/12/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 2005/12/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新地税函[2011] 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