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工作问题解答【电子税务局类】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5-26
实施时间: 2021-6-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0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1.电子税务局能否申报以前属期的税款?
  答: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只允许申报当前属期的税款,不允许逾期申报。
  2.车船税税源采集对外地车牌输入有什么要求?
  答:系统对外省的车辆设置了阻断功能,当输入非河南车辆牌照时,不予通过。对属于豫XXXXX的车辆都可以予以采集,但是目前在省内的车辆还不能根据车辆登记地进行阻断,如郑州的车辆也可以在洛阳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这与车船税税收政策不符,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通过保险公司申报缴纳外地车辆的车船税。
  3.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进行合并申报吗?
  答:此次合并报表申报仅适用于纳税人自行申报事项,对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流程没有改变,按原程序操作。因此,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不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也不需要合并申报。
  4.车船税享受减免税税源采集时,如何进行选择?
  答:车船税在进行税源采集时,对节约、使用新能源的车辆需要输入“车辆型号”,车辆型号要按照总局公示的目录提供的数据,自动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1”,不能自行选择“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5.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如何申报?
  答:在耕地占用税申报计税信息部分点击“增加”按钮,增加一行,填写或选择征收品目、计税面积等相关信息后,先选择减免税名称和代码,在录入减(免)税面积即可享受。
  6.环保税在税源信息维护环节需注意什么?
  答:在基础信息主表及其附表界面,点击“保存”按钮,相关报表,保存成功后,必须点击“登记报送”按钮,报送成功后,采集工作完成。
  7.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销售税款所属期的选择应该注意哪些?
  答:税款所属期起取最后一次已清算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1天(比如,纳税人已进行2020年10月1日-10月31清算申报,在新增尾盘销售税源时,选择完税源标志后,税款所属期起会自动带出为2020年11月1日),且不可编辑,未取到时可以手动修改。
  8.土地增值税尾盘销售税源信息采集时是否允许扣除与尾盘销售有关的税金?
  答:允许扣除。尾盘销售时,“扣除项目金额”不包括清算时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但与本次尾盘销售有关的税金允许扣除。在尾盘销售税源信息采集时,与尾盘销售有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第9-11行填写,允许扣除。
  9.印花税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可以同时采集税源信息吗?
  答:不可以。点击 “新增采集信息”按钮后,进入“印花税采集所属期选择”时,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需要分别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分别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3年1 2023/12/5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20/12/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2012/4/25
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 税总发[2014]12 2014/10/1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1/8/16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致全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的一 2021/6/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合 粤国税函[2007] 2007/9/1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 2021/10/1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西 2021/6/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 20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