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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税[2020]1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27
实施时间: 2020-3-2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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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中小企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全省实体经济复工复产复业、弥补疫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以及《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停产停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口径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二)在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和执行期限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免缴2020年一季度任意2个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4月3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4月15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0月15日前补报,经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并按原入库级次办理退税。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财务报表(2020年一季度)或资金证明;
  5.减免房产租金的合同或协议。
  (三)具体流程
  1.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减免税申请表,通过专项减免税代码申报,经系统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填报减免申请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3.退税管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办理退税。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简化核准程序,对暂时无法完整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可采取容缺办理、事后核查的方式受理核准减免税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同时要辅导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方式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指导纳税人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税代码办理减免税申报。
  (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人困难减免申请的申报、审核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正确使用减免税代码(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代码为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码为0010011607)。建立台账,及时准确统计减免税数据,做好政策执行效应分析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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