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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20]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8-24
实施时间: 2020-8-24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5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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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部门协作
  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附件1)。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运行等。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办理占用耕地(包括其他农用地)手续时,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附件2、3),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等。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土壤污染信息等。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各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工作质效,形成务实高效、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协税护税工作水平。
  二、推进涉税信息交换
  全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周期和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进一步提升耕地占用税一体化政务服务水平。
  (一)信息交换内容
  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以及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等。
  (二)信息交换格式和周期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进行涉税信息交换。各类信息交换格式详见附件。
  1、定期交换。每季度终了10日内,由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向省税务局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和分市州统计表(附件4)。每季度终了10日内,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转用信息(附件5),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附件6),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土地复垦信息,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信息。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壤污染信息。市、县两级林业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
  2、实时交换。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发现未批先占农用地、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污染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等情形后,应于发现情况1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提供《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和《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附件7、8、9);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土地进行认定后,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复垦信息表》(附件10)。涉税信息交换一般应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媒介等人工方式传递。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州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三、开展涉税数据复核
  全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和后续违法违规信用惩戒。
  (一)复核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下列情形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二)复核内容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以下内容组织复核:1.认定建设用地人、用地申请人和实际用地人;2.认定纳税人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的时间、改变占地用途时间、实际占地时间;3.认定占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类型、占地面积;认定复垦;4.认定土壤污染;5.认定其他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
  (三)复核格式和周期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由县级税务机关和同级相关部门自行确定复核信息交换格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数据复核工作一般应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媒介等人工方式传递。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州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税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各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形成全行业协税护税思想共识,充分认识税收管理跨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共同推动税收协同共治。
  (二)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各级相关部门要研究本地耕地占用税信息交换和数据复核工作机制的操作细则,结合实际,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权责匹配,保障到位。各级相关部门要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保密等方面为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给予支持和保障,并明确对接外部门的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确保相关机制落地。
  附件
  1、耕地占用税部门工作职责表
  2、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3、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4、20XX年X季度湖南省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样表)
  5、农用地转用信息表(样表)
  6、临时用地信息表(样表)
  7、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样表)
  8、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样表)
  9、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样表)
  10、土地复垦信息表(样表)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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