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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21-5-19
实施时间: 2021-5-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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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全省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2.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黑龙江省飞鹤慈善基金会
  5.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助学基金会
  6.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
  7.鹤岗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黑龙江省哈三联慈善基金会
  9.黑龙江省中合慈善基金会
  10.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黑龙江省济众医疗救助慈善基金会
  12.黑龙江省应赫慈善基金会
  1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黑龙江省哈哈福爱心慈善基金会
  15.黑龙江省哈尔滨妇女儿童基金会
  16.哈尔滨市道里区慈善基金会
  17.黑龙江省贾秀芳慈善基金会
  18.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1.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2.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德善公益基金会
  23.齐齐哈尔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4.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25.黑龙江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6.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黑龙江省博助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基金会
  28.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哈尔滨市香坊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0.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1.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2.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
  35.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36.哈尔滨市道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7.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8.黑龙江省大爱龙江慈善基金会
  39.黑龙江省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40.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1.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黑龙江省家缘扶贫救助基金会
  4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黑龙江省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45.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46.黑龙江省家和公益救助基金会
  47.黑龙江省协力扶贫救助基金会
  48.黑龙江省木兰县马旭慈善基金会
  49.黑龙江省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黑龙江省仁芯骨健康医疗救助基金会
  51.黑龙江省济民慈善基金会
  52.黑龙江省女创业者协会
  53.黑龙江省同心公益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54.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55.黑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56.大庆市慈善会
  57.大庆市萨尔图区慈善会
  58.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慈善会
  59.黑河市慈善协会
  60.黑河市爱辉区慈善协会
  61.北安市慈善协会
  62.嫩江市慈善协会
  63.五大连池市慈善协会
  64.鹤岗市慈善总会
  65.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66.哈尔滨市天德慈善公益服务发展中心
  67.哈尔滨市来顺公益志愿服务中心
  68.哈尔滨市关爱儿童志愿者协会
  69.哈尔滨市道外区慈善会
  70.依兰县慈善会
  71.鸡西市慈善总会
  72.密山市慈善会
  73.绥化市慈善总会
  74.绥化市北林区慈善总会
  75.肇东市慈善总会
  76.安达市慈善总会
  77.海伦市慈善总会
  78.兰西县慈善总会
  79.庆安县慈善总会
  80.绥棱县慈善会
  81.望奎县慈善总会
  82.明水县慈善总会
  83.青冈县慈善会
  84.伊春市慈善总会
  85.七台河市慈善总会
  86.佳木斯市慈善总会
  87.佳木斯市义工联
  88.同江市慈善会
  89.汤原县慈善总会
  90.桦川县慈善总会
  91.桦南县慈善总会
  92.建三江慈善总会
  93.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94.双鸭山市慈善总会
  95.北大荒慈善会
  以上社会组织应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内,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以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及时告知民政部门。2021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税〔2021〕3号)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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