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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优化收发货人协助查验方式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2-14
实施时间: 2020-2-1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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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企业、报关行: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见附件1)要求,现就福州关区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协助查验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委托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协助查验”或“不派员到场协助查验”。选择上述两种方式的,收发货人均无须到场协助海关实施货物查验。
  二、收发货人可通过福州海关“通关预约平台”网上预约查验,并勾选对应的协助查验方式。如遇系统发生故障,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海关12360热线等方式预约查验,告知海关协助查验方式,并提供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各查验现场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三、收发货人选择“委托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协助查验”,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须在海关实施查验时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协助完成查验。收发货人选择“不派员到场协助查验”,海关将按照径行开验的要求实施查验。
  四、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海关可凭收发货人提供的扫描件,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五、查验结束后,由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特此通告。

相关附件:
附件1《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24号公告).pdf    
附件2福州海关各查验现场联系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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