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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办函[2021]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4-19
实施时间: 2021-4-1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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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9日
  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科学合理扩大资源有效供给,积极推进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统筹规划产业布局
  (一)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编制《广东省建筑石料资源专项规划(2020—2030年)》,摸清全省石料、现有采石场保有储量等资源情况,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承载、土地开发、生态修复、安全生产、工程项目建设等多方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石料开采区的选址,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维持全省采石场数量1150个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变,各地要按照全省年产建筑碎石类建筑石料3亿立方米(实方)的总产能要求,用足用好采石场指标,确保在2022年底前达标达产。按照产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的要求,建设一批大型建筑石料和机制砂生产基地。广州、珠海、韶关、河源、惠州、江门、阳江、肇庆、清远、云浮等市要重点建设若干储量规模1亿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鼓励将采石场与机制砂石项目统一规划布局,鼓励新设采石场同步配套20%以上的机制砂产能,鼓励现有采石场增设机制砂生产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二)科学谋划河砂开采利用。编制《广东省河道采砂规划》,全面摸清我省河砂总体情况和资源储量,合理确定河道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等,及时调整或取缔论证不充分和简单“一禁了之”的做法。在保障河道防洪、供水安全、航道稳定、通航安全,以及确保与港口、航道等行业规划相衔接的前提下,兼顾考虑市场需求,适度、有序开发河砂资源。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
  (三)合理开采海砂资源。合理选划海砂开采区域,落实《广东省海砂开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粤自然资海域〔2020〕842号),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影响评价等工作。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大海砂勘查力度,确保有砂可采、有砂能采。(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建立机制砂石行业标准体系。制定统一的机制砂石生产、使用、质量检测标准,分行业分类别规定机制砂骨料技术标准,根据原料品质、工艺水平等划分产品出厂等级,实行分级利用,提高砂石成品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实验检测中心,建立健全实验检测管理要求,引进第三方评价制度,加强对原料品质的监测和控制能力。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制定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类型、不同矿石成分机制砂水泥混凝土用料配比标准,加强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
  (五)加快推进机制砂石行业技术创新。整合行业资源,组织建立产学研重点实验室和创新中心,搭建行业技术创新和交流平台,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集中力量突破机制砂石颗粒整形、级配调整、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加大对破碎、整形等关键装备研发投入,提高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在机制砂行业应用,建设集矿石破碎、粉尘收集、废水处理、物料储运、智能监控、环境检测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智能工厂。打造以矿山三维仿真、矿石在线监测、生产自动配矿和车辆智能调度为重点的“数字矿山”,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严格规范海砂使用。加强海砂开采、运输、装卸(过驳)、销售、使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淡化海砂使用标准,明确氯离子控制指标,从严管控氯离子含量,确保淡化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供应档案制度。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建设工程使用违反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采砂场应点对点联系建立产能与供应量相匹配的海砂淡化厂。全面实施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优化出让环节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海砂全环节管理长效机制。(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广东海事局,广东海警局)
  (七)促进产业融合优化发展。鼓励规模大、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企业进入砂石开采、加工、储运、经营等各环节,并向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下游延伸产业链,打造一大批管理先进、装备精良、质量可靠、本质安全、环境优美、品牌突出、至2025年实现产能1000万吨的大型机制砂石企业集团。支持现有建筑企业建设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粗放型或小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压减、改造机制砂石低效产能,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推动集机制砂石、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酒店、生态旅游为一体的生态区建设,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坚持推行绿色生产。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打造一批生产智能化、环保效果好的精品砂料产业化示范项目,推动创建若干年产1000万吨以上的现代化机制砂绿色矿山示范基地。推进综合整治,落实矿山企业环保责任。依法查处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加大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力度,因矿制宜采用充填采矿技术,推动利用矿业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治理采空区或塌陷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推进替代砂源再生利用
  (九)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实现“变废为宝”。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前,在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十)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砂石替代材料,鼓励优先使用再生砂石及再生砂石生产的建材产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三方评价,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企业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十一)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罚没的砂石,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以上两项销售收益均纳入地方财政管理。销售的砂石土可用于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四、加强用砂保障
  (十二)全面提高省内石料保障能力。强化出让计划实施,将建筑石料采矿权作为出让重点,未能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支持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利用,对已关闭、废弃或采石矿已灭失的采石场和采矿许可证证内资源濒临枯竭的现有采石场,原矿区范围和矿山工业场地毗邻区仍有资源的,支持鼓励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促进资源科学合理安全再利用。支持现有采石场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规模。对临时关停、被要求整顿的采石场,各地要积极指导采矿人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十三)积极拓展省外石料来源。鼓励与福建、海南、广西等省份衔接落实砂源,探索建立砂石省外供应基地,利用省外市场扩大砂石外采量。鼓励支持省内各地市间建立砂石点对点供应合作关系。研究增加进口砂石的可行性,畅通进口砂石入境渠道。(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十四)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在市场配置资源中发挥重要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市场竞争。探索依托国有企业建立砂石专项储备,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民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工程项目核量定向供应。探索疏浚砂优先供应河道沿线重点工程项目。有条件的地市可设立重点工程项目临时专供转运点,做到定点、定量供应,使用时限根据重点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日期或堆砂量满足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五)保障应急砂石供应。针对防台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在严格执行预案要求、实行专砂专供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有条件的地市应沿河道按环保要求设立适量砂石堆场,储存一定数量砂石,用于保障应急供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应急管理厅)
  (十六)优化运输结构。升级水运系统,完善内河航运基础设施网络,优化港口布局,加快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建设。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引导示范项目牵头企业积极拓展运输货物品类,增加机制砂石等货物,推动中长距离砂石运输向水路和铁路转移。沿水运航道适当规范建设一批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行业管理要求的上砂码头、洗砂场、砂石堆场以及外地砂石水运临时中转装卸点,解决砂石供应“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
  五、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
  (十七)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开采、海砂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依法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研究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可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对符合条件的砂石项目,可享受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政策。(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
  (十八)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石、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石、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非法运输和装卸(过驳)砂石、非法改装车辆船舶设备、超限超载、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联合执法打击力度。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快建立查扣砂石快速处置机制,畅通查扣砂石拍卖渠道,设置专门保管场所,设立缴存罚没财政账户,做好砂石拍卖收支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广东海事局,广东海警局)
  (十九)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砂石材料来源合法性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水利枢纽等基础设施以及房屋建筑使用砂石的监管,坚决杜绝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砂石进入市场。重点对砂石开采、运输、装卸(过驳)、经营以及混凝土预拌等经营者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广东海事局,广东海警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负责)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及时协调解决砂石行业发展或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针对重大问题或重点事项开展联合调研,组织综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做好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每两个月调度一次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求情况。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作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
  (二十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地级以上市要切实把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参照省级做法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及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保障方案,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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