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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激励各地区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21]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3-23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4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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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现行的市与区、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激励各地区努力发展。通过实行“定率环比上解财力”和“税收增量奖励”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市本级财力适当向下倾斜。发挥财政体制引导作用,鼓励各地区努力抓项目、发展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范围,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逐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简化程序易于操作。通过确定简化统一的“定率环比上解财力”比例和“税收增量奖励”政策,建立激励机制,从技术层面简化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财政体制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市对区、县(市)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
  1.对城区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对城区实行“定率环比上解财力”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和平区、沈河区(含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皇姑区、浑南区、于洪区以2020年本地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形成的市级税收财力作为基数,自2021年起,由相关地区按照5%增幅比例定率环比上解市。
  2.对四区、县(市)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另外对其市以下税收按照当年增收额20%给予奖励。
  3.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自贸区沈阳片区继续维持目前市级收入和财力下放体制不变。
  (二)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步建立权责匹配的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医疗卫生领域、教育领域、科技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及基础设施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市政府已印发的相关领域改革方案文件执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29号)执行;医疗卫生领域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30号)执行;教育领域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33号)执行;科技领域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32号)执行;交通运输领域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2号)执行;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计划项目市区出资比例的意见》(沈政发〔2013〕17号)执行。其他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仍按原体制文件执行,适时进一步完善。
  (三)其余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府将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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