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1-5-14
实施时间: 2021-5-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 工信部联通装函 2024/2/8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明溪县红 闽财税[2023]2号 2023/2/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京国税发[2009] 2009/6/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损失 冀地税函[2004] 2004/5/2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 鄂国税发[2003] 2003/4/15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 湖南省国家税务 2011/1/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3/6/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4] 2004/3/23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7/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5] 200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