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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制定《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21]1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2-1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4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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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相关规定,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制定了《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产量表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日
  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解决因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带来的税收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第三条 吉林省油气田企业遵循油气井所在地纳税原则。根据油气田企业当年月份累计实现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查补税额,下同),按当年月份累计实现的井口原油、天然气产量,计算各县(市、区)当年月份累计应分配增值税,减去上月累计已分配的增值税后,向油气井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将每月各井口原油、天然气产量按油气井所在地填写《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产量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产量表》),并于次月10日内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原油、天然气产量统一换算为油气当量作为分配各井口所在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每月填写《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依据《分配表》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向油气井所在地分配税款。
  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分配表》传递给油气井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油气田企业向油气井所在地缴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并汇算清缴税款。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全年汇算结果通报给油气井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同时抄报市(州)局及省局备案。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要准确提供油气井所在地井口原油、天然气产量及油气当量换算方法,并将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产量表》留存备查。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坚守组织收入原则,与油气井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税款分配公开、透明,做到“阳光分税”。
  第八条 各市(州)局税务机关要强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对数据造假、违规分配税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53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1.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产量表.xlsx    
附件2.纳税人所在地有关情况调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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