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21]51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1-5-8
实施时间: 2021-5-8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4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你们关于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
  三、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相关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细化试点方案和有关监管措施,加强进口药品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河南省开展试点,加强信息和数据共享,确保通关、质量监管等工作可操作、可落地。试点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1年5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7/1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发展改革 2016/4/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 杭政办函[2023] 2023/2/18
武汉海关关于调整进出境快件和部分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办理 武汉海关公告20 2020/1/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19/1/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 沪府办发[2016] 2016/6/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业高质量 冀政办字[2023] 2023/6/14
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国函[2022]126号 2022/11/14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0/3/28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 2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