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21]51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1-5-8
实施时间: 2021-5-8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9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你们关于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
  三、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相关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细化试点方案和有关监管措施,加强进口药品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河南省开展试点,加强信息和数据共享,确保通关、质量监管等工作可操作、可落地。试点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1年5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19/1/31
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9/30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19/4/4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4/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鲁政字[2016]91 2016/4/26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宁波]跨境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8/12/29
关于公开征求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规范》意见的函 2016/3/22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 2023/8/22
青岛海关公告2016年第5号 青岛海关公告20 2016/12/29
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 国函[2020]47号 20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