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21]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4-15
实施时间: 2021-4-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1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人社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部分考试项目的函》(津人社办函〔2021〕20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考试考务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2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以下考试、考务费项目名称:
  将“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变更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将“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变更为“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变更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变更为“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变更为“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上述考试、考务费名称变更后,除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外,其他项目收费范围、对象、标准、收入分成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市人社局按规定程序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批复。
  三、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务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103045004)科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考试考务费”(103043310)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13] 2014/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粤价函[2013]12 2012/1/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闽价费[2016]14 2016/6/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