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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科[2020]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0-6-28
实施时间: 2020-6-2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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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统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提出的“打好创新驱动发展牌”等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至2022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继续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为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完善的《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反映。
  附件: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提出的“打好创新驱动发展牌”等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为规范工作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有关要求,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构建产业发展新体系,营造良好创新政策环境,引导支持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增长动能转换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逐步改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低、高企数量与经济大省不相符等制约河南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2.转变机制。转变涉企科技资金支持机制,由“普惠性政策”和“条件审核”调整为“普惠性政策”和“存量与增量并行”,资金确定按标准补助,既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又体现对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性、引导性。
  3.权责一致。明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属于省市共同事权范围,市县是推动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4.规范公开。制定科学规范的门槛条件和补助标准,明确政策引导方向;同时,加强公开公示,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政策实施,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升河南创新发展水平。同时,健全企业研发费用统计体系,推动我省研发投入强度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有较大的提升,助力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
  二、主要内容
  2020-2022年,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经核实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企业研发补助政策纳入本实施方案执行,不再单独由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负担。申请企业报送上年度研发费用应与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一致,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一)申报条件
  本方案所指的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2.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研发经费投入预算(也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通过一定程序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企业应按征集通知要求报送研发经费投入预算制度文件及研发经费年度预算情况。
  3.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4.所在行业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5.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二)补助标准
  按照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一定比例进行分层级补助,其中:
  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
  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将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研发费用继续享受存量补助,补助标准: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3%。超基数部分给予增量补助,补助标准: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10%。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3.对省瞪羚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4.对省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承担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助限额,具体分年度确定。
  (三)资金负担
  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级负担比例不超过50%,具体补助比例,根据省级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领域重点任务、市县上年度补助情况等因素,分年度确定,其中,企业注册地在原53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省级负担比例可以适当倾斜支持。市与县(市、区)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省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指导、监督评价等统筹组织协调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进行资金拨付、清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等。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牵头拟定政策具体操作指引;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补助资金年度安排建议和清算建议;负责组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负责相关平台管理及信息共享。
  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负责相关数据共享和监督评价等组织管理工作。
  2.市(县)相关部门负责补助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是资料审核、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的主体。
  根据《河南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科〔2020〕2号)精神,市(县)承担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研发费用预算情况测算和安排专项资金;审核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研发补助申报工作,牵头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申报情况和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具体负责组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市(县)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数据和核查结果的共享使用等。
  市(县)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负责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
  (二)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其中,应包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在网上提交的同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到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直接向其注册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2.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税务、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应予以公示(包括企业名称、补助档次等)。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清算文件下达5个工作日内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
  3.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后,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企业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补助资金使用辅助账,并接受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
  4.在税务核查等过程中,研发费用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研发费用告知当地科技、财政部门,由其引起的后补助额度调整的,在以后年度予以清算。
  (三)备案管理
  各市(县)研发费用补助情况应由市(县)财政、科技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科技、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统计等部门组成。省级联席会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召集,及时通报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应对市(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市县财政应负担资金足额落实情况、及时拨付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在一定年度内不得申报财政补助项目,并按《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附件: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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