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运行[2021]3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4-26
实施时间: 2021-4-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厅、经信委、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国家铁路集团,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为扎实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监管工作,推动有关方面不断提高履约水平,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0〕902号)要求,现就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并核实确认的20万吨及以上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和10万吨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2021年重点监管合同(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履约要求
  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认真履行已签订的中长期合同。产运需各方要按照均衡原则将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合理安排发运、接卸计划,保证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
  三、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及评价
  (一)2021年重点监管合同,将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归集合同履约情况及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纳入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信息定期进行归集汇总和公示通报;对经提醒后仍达不到履约要求的进行约谈,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有关企业要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和本年度累计合同履行情况,煤炭供应企业报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用煤企业报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单位要及时将履约情况共享给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未按期报送履约情况的合同,经提示仍不报送的视为未履行。
  四、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建立煤炭中长期合同第三方评估机制。邀请国家铁路集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派员参加。
  (二)评估机制根据煤炭中长期合同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标准,评估范围由重点行业逐步推广至全部覆盖。按时组织评估,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上一季度的评估工作,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三)评估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设立专线电话和留言信箱,收集汇总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以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行业公示、信用公示等措施,提高中长期合同履行约束力,重点解决个别合同履约水平低等问题。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充分认识中长期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的重要作用,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履行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兑现,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
  (二)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增强履约践诺意识,推动提高履约兑现率。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履约情况的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李国鑫  (010)68505514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栾国春  (010)68538375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刘翘楚  18600793799 (010)64463697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王全政  18647770699 (010)52177873
  附件: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明细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4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 鲁国税函[2005] 2005/12/2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之间煤炭计价问题的 皖国税函[2000] 2000/1/1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商贸企业和货物运输企业税 川国税函[2008] 2008/9/1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0] 2010/7/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 豫政[2016]10号 2016/2/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桂财税[2014]31 2014/12/1
关于指导做好2015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4] 2014/12/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 晋政发[2014]15 2014/5/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涉及煤 京财综[2014]24 2014/12/1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