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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2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4-12
实施时间: 2021-4-12
失效时间: 2021-6-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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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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