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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2-9
实施时间: 2021-2-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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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1〕1 号)要求,为做好我省 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全面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进一步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基础上,在本地区全面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申请机构申请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一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各审批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公开渠道,一次性告知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书式样文本见附件1),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二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如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三是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审批,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四是根据告知承诺改革推进情况,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与宣传解读工作。五是及时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确保改革举措全面落地。充分激发代理记账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一是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内容核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实施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监管。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法律威慑力,细化行政裁量的种类、幅度和使用程序,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罚款、撤销资格、联合惩戒等行政处罚措施。三是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会计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状况优良的代理记账机构给予守信激励,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1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和社会共治新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2020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
  1.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2.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2月9日

  附件1
  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式样文本,供参考)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附件2
  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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