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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会函[202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3-22
实施时间: 2021-3-2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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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0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15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优化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福州市财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
  (三)财政部门应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告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处理。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年度报备工作总结,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上报。(纸质版邮寄至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版交换至“省市县数据交换—地市上报省—会计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总结”文件夹)。各地区年度报备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查情况,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情况,本地区执行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情况,在深化行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以及“十三五”期间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下一步需统筹协调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联系电话:0591-8709731887097106
  传真电话:0591-8709763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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