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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完善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企[2020]60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6-28
实施时间: 2020-6-28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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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广德市财政局、经信局、宿松县财政局、科经局: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现就完善做好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20年,利用当年度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特别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和省级再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划行标准,且在安徽省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担保机构奖补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奖补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限定于通过报送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数据信息且按要求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的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融资资金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二、资金分配
  (一)奖补对象
  1.省级再担保机构
  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上年度已补偿再担保业务中的单户担保额度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下同)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给予补助,若同一企业在同一担保机构一年内发生多笔代偿补偿,则累加计算,以担保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为支持条件。
  2.担保机构
  对担保机构开展单户担保额度10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奖补,且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如同一企业在同一担保机构一年内有多笔担保业务,则累加计算,以担保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为支持条件。
  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Σ该机构每笔符合奖补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Σ该机构每笔符合奖补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指全部担保期间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收入,若担保期间大于一年,指各年收取的全部担保费收入。
  (二)奖补标准
  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补助额度=省级再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实际代偿补偿额×5%。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5%。
  担保机构奖补额度(包括省级再担保机构的直保业务)=(当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补助额度)×该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加权担保额/Σ符合奖补条件的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加权担保额。其中:
  1.某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加权担保额=(Σ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担保额权重系数)×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2.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该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三)奖补系数
  1.担保额权重系数。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精神,为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开展单户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按如下标准确定担保额权重系数:

单户实际担保额

担保额权重系数

500万元(含)以下

1.5

500万元-800万元(含)

1.2

800万元-1000万元(含)

1

1000万元以上

0

  单户实际担保额指某被担保企业在同一担保机构一年内新增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之和。
  2.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精神,对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按如下标准确定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

年化担保费率权重系数

2%以上

0

1.5%-2%(含)

0.5

1.2%-1.5%(含)

0.7

1.0%-1.2%(含)

1

1.0%(含)以下

1.1

  三、组织实施
  (一)汇总分析。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后,省经信厅依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对上年一度各市、县(市、区)及省再担保机构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若在现场核查中发现为获取奖补资金而弄虚作假的,取消奖补资格,并列入下一年度申报预警名单。
  (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当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额度,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三)绩效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符合当地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情况的绩效目标,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跟踪,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奖补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奖补资金分配资料台账管理工作,确保资料完备齐全、存档规范。在奖补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求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企〔2018〕136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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