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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资函[2020]29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12-24
实施时间: 2020-12-24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8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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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便民利企,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要求,现就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116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18〕275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备案时,涉及需提供其为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的,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需填写《告知承诺书》,签字确认,作出虚假承诺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提交其为自然人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财政厅要及时公示申请人承诺信息,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三、其他事项
  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附件.告知承诺书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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