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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会[2021]1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3-9
实施时间: 2021-3-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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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要求,持续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我省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要求,组织完成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一)备案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将办公地点迁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备案方式。2021年4月30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属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三)备案审核。代理记账机构网上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精神,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要求,持续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积极改革会计行业行政审批方式,从2021年3月1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修改完善政务服务指南,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确保改革任务高质量落实落地。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强化日常监管。结合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依托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对变更备案不及时、工商登记和财政备案信息不一致等现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对经营期间达不到资格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会计信息质量、设立条件、业务承接、人员专职等情况。并将抽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三)结合来信来访进行专项调查。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对待举报投诉,对于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要按时间节点,及时核实处理反馈,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四)突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机构,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且该申请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四、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按照财政部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数据资源局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试点工作,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联系本级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标准制作电子印章,推进电子证照实时制证,并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拓展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应用,为群众企业提供便利。
  五、切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与指导
  (一)加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指导行业协会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组织行业协会做好日常备案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指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在行业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和社会共治新格局。
  (二)按时备案。各地区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在完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严格审核。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六、认真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总结分析
  各省辖市财政局要根据开展2020年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汇总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在优化服务和行业监管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代理记账机构在支持脱贫攻坚,促进会计制度规范,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等。
  各市行业分析报告请于2021年5月30日前以书面(加盖财政局印章)和电子两种方式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章辉
  联系电话:0551-68150196
  电子邮箱:2959210380@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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