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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21]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3-17
实施时间: 2021-3-17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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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会计队伍综合素质,适应会计改革发展需要,根据《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省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
  因国家继续教育指南暂未出台,各级财政部门可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按需施教。
  (一)公需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电子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企业类: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国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其他: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及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金融、税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近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疫情防控相关财税知识等。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也可补充学习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11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属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所属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考区参加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至少通过一科的,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可变更所属地、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以免无法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六、有关要求
  (一)培训工作要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规定进行,要以采取远程教育、网络培训方式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要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利用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布继续教育开展时间、形式、内容等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相关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考核评价,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省厅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地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不按规定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并在信用平台上进行公示。
  (四)2021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对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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