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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3-25
实施时间: 2021-3-25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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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是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和林武省长在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doc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优化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doc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办事指南.doc
  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4 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doc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5日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是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和林武省长在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和林武省长在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聚焦市场主体办事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完善简约透明快捷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山西“十四五”转型出雏形,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本次改革全省共涉及440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行改革。
  1、涉及我厅改革类型2种:
  一是实行告知承诺;二是优化审批服务。
  2、涉及我厅改革事项3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省级财政部门(会计处)。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审批层级:县级财政部门(改革后归各县审批局审批,县级财政部门监管)。
  (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审批层级:省级财政部门(会计处)。
  按照改革要求,请厅会计处逐项明确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一是认领改革事项,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提出保障措施。二是对标先进省份做法,做好改革措施的持续深化。三是主动对接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财政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相关业务指导。
  (此项工作厅会计处牵头,厅法规税政处配合,完成时限3月30日)。
  二、制定完善许可事项审批办事指南
  (一)制定许可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在前期制定指南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许可事项名称、实施部门、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在指南制定中必须落实清单中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提交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要求。在优化审批服务上要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限、材料和审批要件,厅内有关部门一定要在“优化”二字上下功夫,兑现改革承诺给市场主体以获得感,让办事群众从改革中真正受益。
  (此项工作厅会计处牵头,厅法规税政处、厅办公室配合,完成时限3月30日,并将办事指南在厅门户网站、省政务网、会计之星上公布)
  (二)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改革实施中需要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由厅法规税政处商会计处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定期汇总后按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此项工作厅法规税政处牵头,厅会计处配合,完成时限:全年随机)
  三、制定告知承诺书模板和操作规程
  严格落实《山西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涉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许可事项,要逐一规范告知、承诺、发证“三步走”程序。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2.告知承诺书要包涵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明确事后核查办法、监管方式,包括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3.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4.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项工作厅会计处牵头,厅法规税政处、厅办公室配合,完成时限3月30日,并将办事指南在厅门户网站、省政务网、会计之星上公布)
  四、对应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要求:“省级监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全省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一是要明确监管部门,厘清权责关系,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边界。                                                                                        二是要按照清单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制定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三是要统一审批与监管要求,特别是告知承诺审批事项,要事先明确监管标准、方式、频次等。四是要建立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
  (此项工作厅会计处牵头,厅法规税政处、厅办公室配合,完成时限3月30日,并将办事指南在厅门户网站、省政务网、会计之星上公布)
  五、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积极做好宣传、文件解读等相关工作,重点突出“证照分离”改革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在全社会形成了解改革的氛围、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此项工作厅法规税政处牵头,厅会计处配合,完成时限3月30日)
  六、推动信息归集共享
  按照我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要求,加强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1.打破各级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等信息在部门间的精准推送和高效互认流转。
  2.要进一步提升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能力,实现从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一网通办”。
  (此项工作厅会计处牵头,厅法规税政处配合,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七、做好市、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口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加快制定工作指引,并纳入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强化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突出重点领域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监管对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
  风险相对较高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性组织核查,强化风险防范。依托省政务监管平台,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场景应用,努力实现“互联网+ 监管”综合监管闭环,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数字化、规范化、精细化。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依法查处虚假承诺、有照无证、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厅会计处要加强对县级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监督指导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此项工作厅会计处牵头,厅法规税政处配合,完成时限全年推进)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理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3.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4.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

相关附件: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doc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优化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doc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办事指南.doc    
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4 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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