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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21]1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3-22
实施时间: 2021-3-2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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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0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所有报备材料应与实际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
  三、报备时间
  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
  四、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3.2020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0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0年度经营情况。
  五、注意事项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省财政厅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如发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退回事务所,由事务所对基本信息报备进行修改,再重新报备。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勾稽关系一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等。
  六、工作要求
  1.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高度重视,责成专人做好2020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省财政厅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进行核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9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省财政厅将责令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限期补报,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3.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联系电话:0311-86773317、86773312、86773332(传真)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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