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21]43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1-3-29
实施时间: 2021-3-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4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要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工作主要内容
  (一)报备范围和时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基本信息报备网上报备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报备数据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技术支持电话:68553117。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应当特别包括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贸区分所实施一体化管理情况等。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3.2020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0年度经营情况。
  (五)其他事项
  1.以上材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同时加盖事务所印章。分所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0年1月1日至报备日)。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3.会计师事务所如遗忘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传真报送经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印章的密码重置申请,传真号码55592334。
  4.本年度报备工作于2021年5月31日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
  二、报备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报备工作质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高度重视报备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等相关规定,配备专门工作团队,结合本所实际统筹安排报备工作,认真填报相关数据,按时保质完成2020年度报备工作。
  (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申报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总所及分所填报的数据信息严格把关,其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北京市财政局对不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肃报备,加强后期监督工作
  报备结束后,北京市财政局将在官网公告本年度报备信息。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予以通报,采取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办理该所信息变更工作);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报备注意事项
  报备期间,报备人员联系人请保持北京市内的通讯方式畅通;各事务所不得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涉密资料,不得上传与工作无关事项。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 黔财会[2018]10 2018/2/26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 苏财办会[2015] 2015/1/20
江苏省财政厅会计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会 苏财会函[2011] 2011/2/25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 粤评协[2017]48 2017/9/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 宁财[会]发[202 2024/3/20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 藏财会[2017]3号 2017/2/2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财会[2018]181号 2018/3/6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吉财会函[2022] 2022/5/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 2015/2/28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财会[2017]192号 2017/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