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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注协[2021]2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1-3-17
实施时间: 2021-3-1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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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升会员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注协对《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川注协〔2019〕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docx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17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及《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申请转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合伙人(股东)代表;
  (二) 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 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时,尚未办理完成退伙(股权转让)手续的;
  (四) 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 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未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单位会员的;
  (六) 未完成当年任职资格检查的;
  (七) 省注协认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须持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等相关书面材料到省注协办理。因合并、分立批量转所时,由会计师事务所持《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统一到省注协办理。具体转所类别、需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操作流程等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操作须知》。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投诉。省注协接到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省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省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派专人或督促注册会计师本人到省注协提交《四川省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办理撤注销手续。因不及时撤销、注销注册,造成的后果,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承担。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认为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结前,经转出所同意,可以在转出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但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八条  每季末在省注协官网集中公告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信息。另单独公告上述第四条转所信息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事由。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不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保存二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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