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央企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厅发监责[2021]11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3-2
实施时间: 2021-3-2
法规类型: 央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50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企改革系列文件要求,在国资委的指导推动和引领示范下,扎实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到2020年年底,建立覆盖各级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改革目标总体实现,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督,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还不完善,效能发挥还不充分,以追责防风险、促发展的作用有待强化,“不愿追责、不敢追责、不会追责”和“零报告、零查处、零追责”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决策部署,指导中央企业扎实做好2021年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做好2021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精神,按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健全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机制,着力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更加成熟定型、措施更加精准有力、效能更加系统提升、协同更加贯通联动、队伍更加担当善为,切实提高做好新阶段责任追究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持续增强国资监督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为实现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供坚强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开展工作体系建设“回头看”。各中央企业要在上半年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自查,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等改革文件相关任务再对标,从责任主体、专门制度、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对照检查。尤其是重大资产损失风险“零报告”、违规问题线索“零查处”的企业,要倒查机制设计和执行环节,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切实健全用好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对新设立或投资并购的子企业,要同步明确责任追究职责主体,建立工作制度机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无死角”“全覆盖”。
  (二)及时查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对党中央、国务院关注和国资委移交的违规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办力度,认真查处中央企业有关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线索,聚焦集团管控、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金融衍生品、境外经营投资等重点领域以及企业会计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风险,注重在亏损项目、法律诉讼、大额资产减值中发现违规问题线索。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杜绝久查不追等“零追责”现象,切实发挥责任追究震慑遏制作用。各中央企业要选择1-2个违规责任追究典型案例报送国资委。
  (三)主动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各中央企业要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共性问题专项核查,发挥责任追究“查得深、看得透”的优势,提高制度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营投资风险。核查内容由企业自主确定,可以针对责任追究中的普遍性和典型性问题开展。核查范围可以是全集团,也可以选择部分重点子企业。核查方式可以单独立项,也可以与其他专项工作合并开展。核查报告要反映相关业务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整改追责安排等。
  (四)研究制定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贯彻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关于确保2021年完成70%以上改革任务的要求,做好本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制定工作。对于责任追究工作实践较多的企业,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研究制定免责事项清单;其他企业要在年内研究提出免责情形,为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奠定基础。国资委将在2021年年底前研究制定中央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请各企业配合做好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五)健全完善“3+X”项配套制度。各中央企业年内要建立违规问题线索督办制度,规范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违规问题线索办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对违规情形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线索实行挂牌督办。要建立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规范开展约谈工作的方式和内容,针对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等,提出整改要求,提示责任风险,实现责任约谈与责任追究联通衔接。要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违规问题线索查办过程中产生的方案、报告、工作底稿等材料的归档主体、时限、形式等,为复核、检查和再监督提供条件。此外,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等配套制度,细化所属企业责任追究范围和资产损失标准,研究建立所属金融、境外、混合所有制等子企业和参股投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机制。
  (六)探索建立管理提升建议书机制。切实做深追责成果运用“后半篇文章”,以管理提升建议书为载体,发挥追责工作“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在查办违规问题线索过程中,要针对暴露出的企业管理漏洞,书面提出促进管理提升的工作建议,并将建议落实情况作为评估整改效果和问题线索办结销号的依据,以责任追究工作为“起点”,形成提出管理建议、完善内部控制、预防风险隐患的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提升管理水平。
  (七)开发建设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结合责任追究工作实际,启动建设企业监督追责信息系统,替代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追责工作系统客户端。信息系统建设要面向各级子企业,基础功能包含重大资产损失风险实时报告、年度责任追究工作定期报告和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录入等模块。要在年底前完成信息系统建设,条件成熟的与国资委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并研究开发核查追责、问题整改等业务功能,不断推进企业内部责任追究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八)切实加强监督追责队伍建设。中央企业在集团配齐责任追究专职人员基础上,要督促子企业配备与行业特性、资产经营规模、管理要求等相适应的责任追究专职人员。要加大培训力度,年内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或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间调研交流。要突出实践历练、以干代训,积极支持配合国资委抽调业务骨干参与重点追责事项调查工作,强化整体合力。要研究建立适合监督追责工作特点的差异化考核体系,合理确定民主评议范围、形式及结果使用,客观公正评价监督追责干部绩效,有效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站位,深化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强化对责任追究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违规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监督工作的协同联动,提高监督效能。董事会要以相关专门委员会为抓手,高度关注和部署推动责任追究重点工作,董事会报告要体现责任追究的战略谋划和工作成效。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责任人、任务图、时间表,狠抓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督促。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国资委将采取组织培训、调研座谈、政策解读、经验推广等形式强化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督促,并选取部分企业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探索按行业组织建立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交流组,形成常态化的沟通机制。
  (三)及时反馈报告。各中央企业要做好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报告,其中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回头看”自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下同)于7月底前报送国资委;共性问题专项核查报告于10月底前报送;其他任务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责任追究工作定期报告。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做法以及成效成果请及时报送,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请沟通反映。
  国资委办公厅
  2021年3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 国资发监责规[2 2020/1/1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 财资[2016]38号 2016/8/25
关于简化中央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程序的通知 财库[2019]48号 2019/11/21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2022/10/1
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 2018/9/22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 国资发资本规[2 2019/9/15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 0001/1/1
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 2007/1/1
关于《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 财资[2016]77号 2016/11/30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规[2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