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再次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2-20
实施时间: 2021-2-20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3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河北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自《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保监发〔2017〕1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发布以来,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保险市场深度融合,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银保监会决定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有效期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5号)基础上,延长一年至2022年2月1日。
  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要根据《试点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加强区域保险市场监管,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三、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将《试点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 2021/9/17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7/11/29
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 银函[1999]338号 1999/10/27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 2021/9/2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5]16 2005/2/17
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 保监厅函[2015] 2015/3/24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财绩发[2017] 2017/9/11
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 2008/1/3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08/1/1
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 200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