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l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发文时间: 2021-2-4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 财税法[2016]98 2016/7/4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劳社劳薪[200 2007/7/9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 吉地税发[2008] 2008/10/13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 2017/2/17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 津财税政[2023] 2023/12/28
河北省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2020年度 冀财税[2021]14 2021/5/26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 津财税政[2020] 2020/2/6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 鲁财税[2020]13 2020/3/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12/26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 大财法[2012]10 2012/2/21